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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场监管总局起草《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

2024-01-17来源:网络栏目:资讯

       随着经济社会与科学技术的快速发展,食品委托生产因合理配置资源、降低投资成本、提高运行效率、缩短上市周期等优势,越来越受到企业的青睐,已经成为一种常见的生产加工方式,一定程度上促进了食品行业的发展。但同时,因委托双方安全责任不够清晰、委托生产信息不够透明、跨地区监管协同不畅等问题,导致的监管难点堵点也是食品安全监管中不容忽视的重要问题。
 
  “民以食为天,食以安为先。”食品安全关系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和生命安全,关系中华民族的未来。为进一步规范食品委托生产行为,建立高效监管模式,切实维护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等法律法规,市场监管总局组织起草了《食品委托生产监督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
 
  《办法》征求意见稿共6章36条。总则部分明确了立法目的和依据、适用范围以及委托双方的资质要求,强调特殊医学用途食品和婴幼儿配方乳粉、食品生产加工小作坊不属于《办法》征求意见稿管辖范围。
 
  《办法》征求意见稿聚焦事先预防、过程控制、规范标识、监督管理、责任追究等关键环节存在的难点问题,从明确委托双方资质、强化委托生产监督、规范产品标签标识入手,提出了委托生产报告、信用管理、协作监管等措施。
 
  《办法》征求意见稿在起草过程中,坚持法治遵循,特别注重与《食品安全法》《食品安全法实施条例》《企业落实食品安全主体责任监督管理规定》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有效衔接,确保食品委托生产违法行为能够有效预防控制和及时依法查处。
 
  《办法》征求意见稿坚持从严管理,秉承和落实“四个最严”要求,对委托双方资质查验、原料交付验收、产品检验留样、生产过程监督、不安全食品召回及赔偿等责任义务进行了细化,对合同约定事项、标签标识要求进行明确。
 
  责任和义务部分拟规定委托双方资质查验、签订合同、原料交付、标签审核、标注要求、过程监督、产品检验、交付留样、召回管理、损害赔偿等委托生产特有的责任和义务,并强调实施报告制度。
 
  法律责任部分拟规定企业资质违法、行为违法的情形及法律责任,并按照《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的规定,落实食品安全责任的要求。附则部分拟明确商标授权、特许经营等方式的适用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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