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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两项行政法规部分条款修改

2024-01-19来源:网络栏目:资讯

       为进一步取消和调整不合理罚款,按照国务院部署,司法部会同相关部门对涉及的行政法规进行了清理。经过清理,国务院决定对14部行政法规的部分条款予以修改,对1部行政法规予以废止。据新华社消息,近日,国务院总理李强签署国务院令,正式公布《国务院关于修改和废止部分行政法规的决定》。
 
  其中《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两项与环保密切相关。
 
  《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
 
  第四条、第六条合并,作为第四条,修改为:“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在取得营业执照后15日内向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备案。
 
  “备案事项发生变更的,收购废旧金属的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应当自变更之日起15日内(属于工商登记事项的自工商登记变更之日起15日内)向县级人民政府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
 
  “公安机关可以通过网络等方式,便利企业和个体工商户备案。”
 
  删去第十二条、第十六条。
 
  第十三条改为第十一条,修改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机关给予相应处罚:
 
  “(一)违反本办法第四条**款规定,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拒不改正的,视情节轻重,处以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罚款;未履行备案手续收购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500元以下的罚款;
 
  “(二)违反本办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未向公安机关办理变更手续的,予以警告或者处以200元以下的罚款;
 
  “(三)违反本办法第六条规定,非法设点收购废旧金属的,予以取缔,没收非法收购的物品及非法所得,可以并处5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
 
  “(四)违反本办法第七条规定,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时未如实登记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五)违反本办法第八条规定,收购禁止收购的金属物品的,视情节轻重,处以2000元以上10000元以下的罚款或者责令停业整顿。
 
  “有前款所列第(一)、(三)、(四)、(五)项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
 
  第十条第三款中的“批准”修改为“备案”。
 
  第三十一条修改为:“设立、调整海洋观测站(点)未按照规定备案的,由有关海洋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不符合海洋观测网规划的,责令限期拆除;逾期不拆除的,依法实施强制拆除,所需费用由违法者承担。”
 
  原《废旧金属收购业治安管理办法》自1994年开始实施,旨在保护合法经营,预防和打击违法犯罪活动。此次修改尚属首次,其中取消了生产性及非生产性废旧金属的区分,简化企业与个体工商户营业申请程序,并倡导公安机关使用网络等,让备案流程更快捷。且原“特种行业许可证”核办、年审等要求均被删除。据悉,“特种行业许可证”作为一种特殊经营许可证,是此前收购生产性废旧金属的企业所必须要申请的证件之一。相关内容更新也意味着,企业从事废旧金属回收工作自主性将进一步扩大。
 
  而事实上,出于“无废城市”、循环经济等战略需求,国家层面近两年对于废旧金属回收行业一直持鼓励态度。2022年,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联合出台了《关于加快废旧物资循环利用体系建设的指导意见》,明确要求到2025年,废钢铁、废有色金属、废塑料、废纸等主要再生资源循环利用量达到4.5亿吨。
 
  《海洋观测预报管理条例》也同样在申请流程上有所放松,原需要“报有关海洋主管部门批准”的,现仅“备案”即可。另外,对于未按照规定备案的设立的监测点,也不再“没收违法活动使用的仪器设备和违法获得的海洋观测资料”。
 
  对于废旧金属收购、海洋观测等环保从业者而言,上述行政法规的修改有望带来更好的营商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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