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已初步建成,但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框架尚不明确,标准数量不多、覆盖面不全,无法有效满足新污染物监测需求。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生态文明思想和全国生态环境保护大会精神,积极推动新污染物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建设,统筹指导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构建,加快推进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出台,生态环境部组织制订《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表(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体系表》)。
《体系表》由序号、指标、标准类型及标准项目名称、建标理由、状态和备注等六项内容组成。其中标准项目名称遵循《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制订技术导则》(HJ 168-2020)等规定,“状态”为所列标准项目现阶段制订情况,包括已发布、在研和拟制订。
《体系表》中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项目共219项,包括生态环境监测技术规范(以下简称技术规范)、生态环境监测分析方法标准(以下简称分析方法标准)和生态环境标准样品(以下简称标准样品)共3类。
其中,技术规范6项、分析方法标准182项、标准样品31项。监测指标包括微塑料、抗生素、三氯杀螨醇、多氯萘、六溴联苯、毒杀芬、有机磷酸酯类、麝香类、N,N'- 二甲苯基-对苯二胺、甲醛和乙醛、邻甲苯胺、多环芳烃、烷基汞、硝基苯类、邻苯二甲酸酯类、紫外吸收剂、卡拉花醛、有机锡化合物、得克隆、多氯联苯、有机氯农药、二噁英类、多溴二苯醚、中链氯化石蜡、短链氯化石蜡、五氯苯酚、挥发性有机物、酚类化合物、六溴环十二烷和双酚 A、全氟化合物类和氯苯类等,覆盖了管控清单、履约、优控名录和优评计划中主要新污染物。
《体系表》中生态环境监测标准编制状态分为已发布、在研和拟制订三种。其中,已发布表示标准已发布实施且现行有效,在研表示标准目前正在制修订,拟制订表示下一步计划制修订。
《体系表》主要由新污染物生态环境监测标准体系框架图和体系表标准项目表构成。
据悉,意见和建议需于2024年3月29日前将意见和建议书面反生态环境部,并注明联系人及联系方式,电子文档请同时发送至联系人邮箱。